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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整合市和各区、县级市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组建市和各区、县级市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隶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整合市和各区、县级市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成立市及各区、县级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工作。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加挂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加挂“XX区、县级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越秀区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区域内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协助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做好区域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4.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各区、县级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进镇(街)畜牧兽医站改革,根据实际情况在镇(街)或分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核拨。镇(街)畜牧兽医站的人员、业务和经费由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纳入区、县级市财政预算。按照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科学界定镇(街)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使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镇(街)畜牧兽医站的改革方案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1.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我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要抓紧对现有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采取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方式,将其纳入官方兽医队伍。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后,全市所有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要具备《广州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持证上岗。

  2.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对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经确认拖欠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对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要制定好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方案,妥善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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