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四)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2)不符合设置办法或设置规划要求的;(3)在屠宰厂内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四、关于实施阶段和工作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省商务厅将与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要于9月7日前确定各市、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上报省商务厅(屠管办)。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2007年10月10日前,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每一家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表”中的“政府定点编号”一栏,已换证的填新号,未换证的暂填2003年编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