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验检疫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三、关于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专项整治期间,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各项责任目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商务厅将组织对各设区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或互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市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牧、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一是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办法》对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区域人口、猪肉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其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结合定点屠宰厂分级和换证换牌大力裁减。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鼓励附近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点,保证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肉品覆盖95%以上的乡镇。二是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每一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辖区内每一家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四是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肉品的品质。省商务厅将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抽检。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也要组织对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品质进行严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