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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纪律、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二)监事必须对监督工作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公司报销任何个人费用。

  第二十七条 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监事履行职责取得突出成绩的,依据相关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时进行奖励。

  监事在履行职责中,避免和挽回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或者揭露出公司经营者徇私舞弊、隐匿、转移国有资产以及恶意经营,导致公司严重亏损、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者报请上级决定)给予该监事一定金额的物质、荣誉直至晋升的特别奖励。

  第二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或者免除)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监督工作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监事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人员认为监事会、监事没有正确或者认真履行职责,可以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本人提出意见,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三十一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或者免除)职务;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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