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二)要求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和机构报告重大经营事项和财务活动,报送财务报告及监事会监督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查阅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
(四)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经请示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调用内部审计机构,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就公司财务、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公司有关负责人交换意见,或者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监事会决议,提出监督意见书;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监督工作情况定期(每年至少1次)作出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表现评价;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工作报告经监事会会议审议,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监事对工作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职工监事履行监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职工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应当作为正常出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或者监事依职责提出的询问、质询、调查和监督意见,并及时、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