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工作方式及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 公 司 经 营 运 行 中 涉 及 的 数 额 较 大 的 投 资、担 保、产(股)权转让等经济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依法做出的决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市国资委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提出建议;
(七)监督和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八)对公司独资、控股子企业及重要的参股公司依法进行监督;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积极、认真、依法依规地开展工作,维护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指定日常办公地点,由专职监事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