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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工作方式及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 公 司 经 营 运 行 中 涉 及 的 数 额 较 大 的 投 资、担 保、产(股)权转让等经济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依法做出的决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市国资委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提出建议;

  (七)监督和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八)对公司独资、控股子企业及重要的参股公司依法进行监督;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积极、认真、依法依规地开展工作,维护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指定日常办公地点,由专职监事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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