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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职工监事还应是在本公司工作时间较长、熟悉公司情况的员工。

  第八条 有《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基本的财务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经济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第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在任期届满后,一般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职工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派(选)出的监事就任之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监事会或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的劳动合同在监事任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结束。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公司监事会的职务,并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且间隔期不满3年的公司、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2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市国资委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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