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7〕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武汉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向市国资委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规范运行,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在市国资委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兼职)组成。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任命;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选(调)任和委派;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