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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4.救助水平合理化。开展社会救助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即要尽力而为,又应量力而行,做到循序渐进,稳步发展。一方面,社会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被救助的城乡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提高。另一方面,社会救助要起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不能因救助水平过高,超越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影响社会的创造活力。

  5.体系建设系统化。一是社会救助项目,要由不完整的多个项目向规范化的系统项目发展;二是社会救助内容,要趋向稳定化,并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条件、范围、标准等实施救助;三是要把体系建设与完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把柔性的建议变成刚性的法律条款,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四是强化社会救助的效果,最终达到应救必救、有救即救的目的。

  (四)“十一五”期间城乡社会救助的主要项目

  “十一五”期间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重点规划好以下项目;

  1.城乡贫困救助

  (1)城市低保。“十一五”期间城市低保标准原则上保持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0-55% 之间的水平,以切实保障城市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并与我市其他社会保障线相衔接,保持合理比例关系。同时,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出发,规划 2007 年对现行的 220 元 /月(远城区 165 元 /月)的低保标准在上调 15% 幅度内进行提标。

  (2)农村低保。“十一五”期间,规划 2007 年对现行农村低保标准(中心城区有农村人口的各区每人每年不低于 1500 元;远城区每人每年不低于 800 元)按上调 15% 幅度内进行提标,提标后中心城区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年人均 1725 元,远城区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年人均 920 元。

  (3)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规定,按规定的标准落实供养政策,并随着经济发展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使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规划在 2007 年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目前每人每年 1200 元提高到 1600 元,将分散供养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 800 元提高到 1200 元。

  (4)城市特困群众救助。城镇“三无”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供养。“十一五”期间新增养老床位 5000 张。

  (5)优待抚恤。全市共有在乡老复转军人 4550 人,“十一五”期间,将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月标准上调 150 元;规划优抚医院到 2010 年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期间修建不少于 100 座烈士墓的市级革命烈士陵园。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十一五”期间,全市年均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9 万人次,创办兴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参照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项目总体规划方案》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建设规模,总体规划按征地 50 亩、容纳 400 名流浪未成年人的容量设计。

  3.城乡灾害救助

  (1)农村灾害救助。“十一五”期间,除特大旱涝灾害外,常年需救助灾民 20 万人。规划兴建市级备灾中心,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

  (2)城市灾害救助。“十一五”期间,在制订城市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基础上,每年开展 1 次救灾应急预案演练。

  4.社会专项救助

  (1)医疗救助。“十一五”期间,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年资金总量约为 2786 万元,5 年资金总量约为 139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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