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机动车辆征收城市路桥通行费的通告
(武政〔2007〕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问题的批复》(鄂政办函〔2002〕79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城市路桥通行年费征收范围问题的批复》(鄂政办函〔2006〕60号)和《
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 154 号令)的规定,现就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机动车辆征收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东西湖区的市籍机动车辆(按规定不能进入城区的摩托车、农运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依法从事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除外),应当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年费。
二、东西湖区的市籍机动车辆应当于 2007 年 6 月 30 日之前在市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设立的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年费征收点按年度通行年费标准的四分之三,一次性缴纳2007年度的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年费。从 2008年开始,应当在当年3月 31日之前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年费。
三、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蔡甸、江夏、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市籍机动车辆(按规定不能进入城区的摩托车、农运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依法从事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除外)进入中心城区,应当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次费,也可选择缴纳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年费。
四、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次费由征收机构家山、白沙洲、庙山、王家店、黄家大湾等入城收费经汉施公路、岱黄公路、武汉天河机场路、10和江夏段、汉沙公路、318 国道蔡甸段、汉宜高速公路、京珠高速公路、武汉绕城公路等进入中心城区辆,由征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收费站点代为征收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次费。
五、蔡甸、江夏、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市籍机动车辆未缴纳机动辆城市路桥通行费进入中心城区的,应当在征收机构设置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