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整改和销号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要加强对市、区两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完善我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以公安消防等专业化队伍为骨干、有关单位和企业人员参加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要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自筹、有偿服务等渠道筹集资金,提高全市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探索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管的有效途径,促使资源和生产要素向有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流动,鼓励有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提高生产能力,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经营网点。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措施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执法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严肃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坚决予以整改。各级公安、消防、建设、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当将分管领域月事故统计报表、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快报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类安全事故的工作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同志 “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是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副职领导同志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各级、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要深入基层,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调研;重要时期要组织和带队深入基层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督促;每年要向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落实上级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