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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市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通过 3 年努力,使全市企业达到安全质量标准。有条件的企业要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经济赔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认真执行《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交纳保险费。伤亡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机构或事故责任主体必须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机制。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性保险,积极探索商业性保险机构服务安全生产的办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定额为他们交纳工伤保险费,使其伤亡赔偿享受与城市从业人员同样待遇。

  (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严禁上岗。职业技能教育中,属于特种作业范围的毕业生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就业。用人单位招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加快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网络建设。进一步健全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明确监管机构,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人员。

  乡(镇)、街道要明确管理安全生产的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安全生产任务重的乡(镇)、街,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站;工业企业较多的村(居)委会,要聘请安全生产监管员。各级都市工业园区应安排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注册助理安全主任制度,积极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加快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建设,以形成安全生产有效的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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