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决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组织安全论证和安全性能鉴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保障产品的安全性能。对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产品、物品、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报废。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三、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依法制定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订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
(二)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非煤矿山、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 1.5-2% 提取安全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5-1% 提取安全费用;其他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费用主要用于改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监控等工作。安全费用由企业在规定的限额内自行提取,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税前列支,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节余部分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用下一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补足。各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三)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从 2007 年起,对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按照其规模大小,收取一定数额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小型企业 30 万元,中型企业 100 万元,大型企业 150 万元,特大型企业 200 万元。这些资金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关闭、破产、转产、兼并、重组前,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优先用于消除单位遗留隐患,剩余部分返还企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