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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一)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市场。新开办上述类型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经营的单位,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不办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投产。对擅自审批许可的,要追究有关审批部门的责任。对擅自开工、投产和使用的,要依法予以关停,并给予处罚。

  (三)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以振兴武汉制造业为契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坚决禁止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购销、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要加大对矿山资源的整合力度,扩大企业规模,提高机械开采水平,减少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今后新建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达到 20 万吨以上;不得在禁止开采区内开办矿山,在限制开采区内要控制企业数量,逐步关闭 20 万吨以下的采石场。严禁在城镇居民区内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严控制在非化工发展区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设立在城镇居民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关停;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扩大规模,并要制订计划,逐步搬迁到市化工发展区。各级政府要为搬迁企业创造条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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