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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到 2010 年,通过实施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绿色通道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工程,使我市森林面积达到 20 万公顷以上,初步建立较为完备的城市森林生态体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得到基本控制,省级以上公路两旁全面绿化。

  加快环城林带建设;继续完善长江、汉江等江河防护林带,以内环线、三环线和城市主干道、穿城铁路为主,建设绿色通道,高标准建设岱黄、武黄、京珠、沪蓉高速公路,107、318 国道,汉施、十永路等 8 条出城道路绿色通道;建设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武汉化工新区、易家墩化工区等工业组团与周边区域的绿化隔离带,加快低山丘陵水土保持及水源涵养林建设,建设与森林旅游相配套的风景林,全面建成市域外围绿色屏障。

  重点建设九峰城市森林保护区项目,将九峰山、马鞍山、九峰国家森林公园、马鞍山森林公园、石门峰名人文化园、长山农业观光园连成一片,建成 30.02 平方公里的“城中森林”。

  (二)湖泊的生态保护与修复

  结合全市排水管网规划建设,对主城区 38 个湖泊进行全面截污和环境整治。逐步封闭沿湖排污口,遏制水环境恶化趋势。湖泊资源的开发,遵循滨水区建设的三线(即蓝线、绿线、灰线)管理模式,根据湖泊功能,界定水域保护带、缓冲及绿化保护带,控制开发区域,合理保护利用湖泊资源。

  1.主城区湖泊生态保护

  至 2010 年,主城区 38 个湖泊周边的主要排污口全部截污,实现清水入湖。推进、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再利用和中水回用。借鉴武汉水专项“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研究”示范工程相关经验,对主城区湖泊开展径流污染研究和治理,建立“源控制-迁移途径控制-汇水区域控制”的三级面源污染控制体系,逐步实行湖泊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程。

  2.湖泊水系保护

  优化调整湖泊水系网,实现水系连通和江湖连通。规划实施武昌地区沙湖、东湖、严西湖、严东湖、北湖、杨春湖等大东湖水系连通,疏通汉阳地区水系(墨水湖、龙阳湖、三角湖、南太子湖、北太子湖、后官湖)通道。在水系连通工程中,加强湖泊环境综合管理,科学规划湖泊生态修复,发挥连通沟渠的氧化沟功能,防止湖泊污染扩散,严禁新增排污口,加强坡岸生态功能与景观建设,防止硬化。

  3.湖泊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保护湖泊自然生态资源,编制木兰湖风景区、道观河风景区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控制沿湖度假村数量和规模,严禁建设工业污染项目,划定自然保护区域,限制人群活动范围,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建设生态旅游体系,保护自然生态系统。

  (三)湿地保护

  编制湖泊湿地保护规划,新建鲁湖、斧头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加大对湿地保护基础设施的投入,实施面源污染控制,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域内围湖造田,加强保护区内珍稀水禽及生态环境的保护。

  制定《武汉市湿地保护条例》,有重点地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建立全市湿地资源监测体系,逐步开展湿地生态系统等方面的监测,提高我市湿地资源动态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

  重点保护沉湖、涨渡湖两个湿地自然保护区,加强素山寺、九峰山、九真山、嵩阳山、将军山、青龙山等 6 个森林公园生态建设,规范木兰山、龙泉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建设梁子湖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 11% 以上。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科学研究,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完善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体系。重点开展白暨豚、江豚、东方白鹳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物种及古树名木的保护。

  (五)农村生态环境改善

  大力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和“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撤湾并村,规划建设农民新村,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生活环境,通过“改水、改圈、改厕”和建立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遏制农村生活环境持续恶化趋势,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合理规划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制区,开展农村畜禽及渔业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工程,加强全市现有大型畜禽养殖场的环境规范化管理;在“十一五”期间拟建的 44 个大型畜禽养殖场,推行沼气设施配套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大力发展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鼓励发展养殖业、种植业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推广生态养殖技术。

  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控制重要和敏感生态区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实施节水灌溉,发展无公害农业,大力推动双柳、张湾、慈惠等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发展近郊休闲观光农业生态旅游项目,根据旅游区生态环境容量,科学制订季节性旅游规模管理计划,围绕武湖农业生态园、木兰湖、道观河等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实施旅游区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处置利用,防止旅游的生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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