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武政〔2006〕4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
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编制和实施好《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对于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为指导全市“十一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要求,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善城市环境空间,推进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思路
针对城市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条件的不同特点,将市域分为主城区、发展区、农业及生态保护区等 3 个区域,分别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重点。
主城区为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等 7 个中心城区三环线以内的区域。在主城区内,以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合理布局生态景观,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加快搬迁重化工业,突出主城区的居住、金融商贸、科教文化中心的功能,构建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发展区为主城区周边正在开发建设和即将开发建设的区域,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阳逻经济开发区、东西湖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规划建设中的化工新城,以及蔡甸、纸坊、前川、邾城、纱帽等卫星城镇。在发展区内,以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控制为基础,合理规划、建设新型工业园区、居住新区以及配套的服务设施,使开发建设与自然生态相协调,形成绿色工业带和产业链,构成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增长模式。
农业及生态保护区主要分布在城郊各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河流、湖泊湿地等区域。在农业及生态保护区内,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为主,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建立绿色产业基地,实施矿山生态恢复,严禁发展重污染产业,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和湖泊等自然资源,构筑城市外围绿色生态圈。
(三)规划目标
1.近期目标
2006 年-2010 年,以显著提高我市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中心工作,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生态建设与修复。到“十一五”期末,全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部分区域生态得到修复;主要河流水质稳定达到功能区要求,重要水体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声环境的主要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单位 GDP 能耗降低 20%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 10% ;城市生态系统初步实现良性循环,人居环境得到较大程度改善。
2.远期目标
在“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再经过 10年的努力,通过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城市生态功能分区,修复水体、山体,加快建设城市森林、林带等,把我市基本建设成为城市功能结构合理,具有“滨江、滨湖”特色,适宜居住与创业,拥有“青山、碧水、蓝天”的生态型城市。
(四)指标体系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体系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要求,确定我市“十一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标体系(详见表 1)(略)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一)水环境保护
“十一五”时期,全市水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为: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 95% 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70%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80% 以上;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 “十五”期末削减10% 以上;实现重点湖泊的全面截污,基本消除地表水体黑臭现象,城市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长江、汉江饮用水源水质安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 98% 以上。
1.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