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赣劳社医[2004]10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开展工伤保险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工伤认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的组织基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在与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部分代表座谈时指出:“全面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适应这项工作的需要,各地要特别重视健全管理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工作机构,充实一批专业工作人员”。各统筹地区要按照黄菊副总理讲话精神,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抓好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建设。为有效做好这项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统筹地区的工伤认定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不得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鉴于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管理职能归属工伤保险司,省厅工伤认定管理职能归属医疗保险处,为便于对口管理,各统筹地区的工伤认定管理职能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或社会保险)科(处)承担。
二、工伤认定调查是执法调查,为保证其公平、公正,每次调查必须2人以上,因此,各地在确定工伤认定职能科室编制时,应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以免影响工作。
三、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建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专门机构。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人事部门负责协调事业单位有关管理工作,卫生部门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及医疗机构等工作,工会组织负有为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用人单位代表负有代表雇主利益的责任,经办机构代表负有加强基金管理的责任。劳动能力鉴定中的重大事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如审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相关事宜、监督检查鉴定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