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以及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八、工伤认定决定应由经办人、认定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汇编总表,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九、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表2附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劳鉴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3附后);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认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