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4]14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中央驻省、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及《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厅制定了《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程序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伤认定受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发之日以及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1附后);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成的口头协议或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等)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用人单位或交警等部门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书。
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初审,认为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明确受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