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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食药监安〔2005〕18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转发到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认真执行:

  一、凡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点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自2005年11月1日起须停止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及单方制剂,其在2005年11月1日前生产的合格产品可销售给经国家局审批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

  二、我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由广东省制药工业公司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纳入麻醉药品供应渠道。

  三、自2005年11月1日起,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其他单位因需要购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我省购买特殊药品的程序办理购用证明,定点经营企业凭购用证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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