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深圳工作站关于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通知
各药品流通企业: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广东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深圳工作站从事GSP认证工作的批复》(粤食药监通专[2005]5号)的指示,自2005年11月18日起,由广东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深圳工作站负责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有关工作,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04]59号)(附件1),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文件(粤价[2004]251号)(附件2)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