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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

  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年度,不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足额缴费月数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退休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四、各类参保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
  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职工,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1995年至1999年。
  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按赣劳社养[2001]13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1998年至2002年。
  原省属农垦企业职工,按赣府厅发[2000]37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1997年至1999年。
  国有农垦企业职工,按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2000年至2002年。
  省属九大集团公司机关职工,按赣劳社养[2003]43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2001年至2005年。
  职工从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工作,按赣劳社养[2002]17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该职工进入企业的前五年。
  转业、退伍军人转到企业工作参加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转到企业工作年度开始。
  其他参保人员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2005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高于按全部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待遇差。
  2005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全部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高于按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的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解决,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1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3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5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7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90%。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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