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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5]13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由退休前若干年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调整为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加2005年至退休当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后至2004年缴费年度不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二、全部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Z)公式为:
  Z=(Z1+Z2)/N
  Z1--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之和。
  Z2--2005年至退休当年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之和。
  职工(包括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人员,下同)当年(指缴费年度,下同)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当年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职工按规定计算本人若干年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加2005年至退休前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三、未缴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年限的计算
  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缴费未缴费的年度,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年度实际缴费额计算该年度缴费工资指数;退休前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全部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不带薪上学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未足额缴费的年度,不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足额缴费月数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退休时,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即将中断缴费前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相加,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过渡性养老金按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职工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退休前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全部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和实际缴费年限。
  职工应征服兵役期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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