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深食药监办〔2006〕28号)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决定从2006年4月至12月,开展深圳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规范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是全国、全省、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市医药产业发展迅速,为满足人民群众需要,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由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一些生产经营者为获取商业机会和商业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贿赂,破坏了医药市场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深刻理解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自查自纠,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极为深刻的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坚决纠正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错误观念和行为,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自查自纠的重点
自查自纠主要是认真查找2003年以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重点是: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