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生工程医疗保障指标完成情况按月调度通报制度的通知
(赣医督办[2007]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完成省委、省政府《江西“民生工程”指标》确定的医疗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的文件精神和《江西省“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民生工程”指标的医疗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按月调度,并将全省各设区市的完成情况实行按月通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度项目
(一)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率;
5、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6、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
1、城镇居民参加合作医疗人数;
2、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合作医疗人数;
3、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合作医疗人数;
4、城镇居民参加合作医疗水平;
5、城镇居民参合率;
6、统筹基金使用率。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人数;
2、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水平;
3、农民参合率;
4、筹集合作医疗资金数;
5、资金使用率。
(四)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1、救助人数;
2、救助病种;
3、救助资金(市级、县级);
4、资金使用率。
(五)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1、救助人数;
2、救助病种;
3、救助资金(市级、县级);
4、资金使用率。
(六)卫生服务能力
1、村卫生室(所)达到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