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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1.搞好档案馆库建设。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市专门档案馆对不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档案库房,应积极争取列入市、区基建计划,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不断改善档案保管条件。

  2.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各级档案馆要充分利用 信 息 化 手段,做好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和数据资源整合及建立各类专题数据库工作。市档案馆完成馆藏档案全文库数据 500 万幅,目录库数据 100 万条;中心城区档案馆完成馆藏档案全文库数据 40 万幅,目录库数据 50 万条;城郊各区档案馆完成馆藏档案全文库数据 20 万幅,目录库数据 50 万条;依托各级政务网实现 7 个中心城区档案馆和市档案馆的联网,逐步建成全市档案信息管理网络,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各专门、部门和专业档案馆要基本完成对馆藏重要档案的数字化工作。

  3.加强档案保管、抢救、保护工作。各级档案馆要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在依法加强档案接收工作的同时,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档案接收范围,加强档案收集工作和专门档案的研究工作,做好重点档案抢救和鉴定工作。进一步优化馆藏档案结构。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继续开展“城市记忆工程”、档案资料征集和改制企业职工转换身份档案进馆等工作,并把重点档案抢救工作与特藏室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对重点档案实施特殊保管和提供利用。

  4.增强档案馆的社会服务功能。各级档案馆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信息服务;进一步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利用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利用馆藏优势,通过编研、展览、讲座等形式开展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要进一步加强档案编研利用工作。各级档案馆要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意识,不断拓展档案馆的社会服务功能,在依法做好档案开放利用工作和已公开现行文件开放利用工作的同时,适应社会需要,大力开展档案编研工作,每个档案馆每年应完成不少于2 个专题的档案编研成果。

  (四)档案室建设

  “十一五”期间,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要继续依法做好档案目标管理等级认定工作,加强档案业务基础建设,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为本单位领导决策和各项工作服务。

  1.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各级机关要巩固依法实行档案目标管理的成果,市、区直属二级机关要全部达到省级档案管理标准,各级开发区的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按国家《开发区档案工作规定》执行。各级机关文书档案要按照新的归档文件整理方法进行规范整理,注重电子文件的积累、归档和保管,加快传统纸质档案数字化步伐,建立档案全文数据库。市直机关永久和长期保管的档案全部实现计算机全文管理,区级 60% 以上的机关永久和长期保管的档案全部实现计算机全文管理,并在依法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移交电子档案。各级机关要创新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建立统一的机关档案管理中心,进一步提高机关办事质量和效率,探索新的服务方式,主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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