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2006〕27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的专营管理,保障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和销售的规范有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春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销售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区域内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专营是指对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规划零售网点、统一标识、统一安全规范的经营。
第四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专营标识,制定零售经营网点安全管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组建烟花爆竹专营公司,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业务,保障市场供应。
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
第六条 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应当与市供销合作社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保障经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