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通知
(赣劳社办[2007]20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开展了代理基本养老保险等业务工作,为促进参保人员的续保缴费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影响了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正常运转。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安全,现就停止代理机构代理社会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下文之日起,各级代理机构一律停止代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在内的一切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机构一律停止受理代理机构代理的社会保险业务。
二、各级代理机构已开展代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整体移交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工作要在2007年5月底前全部结束。各级代理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已代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移交手续,要保证代理人员参保信息资料完整,确保移交的基金准确完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移交的参保人员信息资料和基金情况进行清理、核对,确保社会保险关系清晰,确保账人相符、账账相符、账金相符。因代理人员参保信息资料不完整、基金不准确而无法移交的,代理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弥补,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移交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代理机构要积极协作,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不能因社会保险业务移交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影响参保人员续保缴费。
三、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赣府发[2006]8号文规定,进一步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实劳动保障平台的工作内容,规范劳动保障平台的工作制度、经办流程和考核办法,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服务功能,尽快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设立社会保险服务点(窗口),健全服务体系,为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移交工作按时完成。要协调好代理人、代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移交工作。对本文下发后,仍违规代理和受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代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