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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深食药监妆〔2006〕3号)


各美容美发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商场超市和化妆品专卖店(柜):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请全市各美容美发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商场超市和化妆品专卖店(柜)接本通知后立即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化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及时纠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错误观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销售化妆品,坚决杜绝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各单位要切实抓好化妆品经营管理,必须从合法单位采购化妆品,采购化妆品时应索取有关证照和检查化妆品的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索证的范围和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见附件1)

  三、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和《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等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做好化妆品经营管理,并加强本单位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以上法律法规可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gdfda.gov.cn/policy/index4.asp)。

  四、各单位必须按照《深圳市化妆品经营单位自查表》(附件2)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立即下架退出市场,并于2006年7月25日前将自查表和自查情况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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