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德政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市正处于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期,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限制措施,是对社会相应增加公共投入的经济补偿。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对公民增强法制意识、依法规范生育行为、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起着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各级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依法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执行征收标准,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严肃认真地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对确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从严控制,并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制作规范的文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要严格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社会抚养费,对外出躲避超生的应当按
《条例》规定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实际收入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0%。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