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与城市公共设施有矛盾的;
(九)侵占城市公共绿地的;
(十)沿沙澧河堤脚外70米以内的;
(十一)影响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保护的;
(十二)供电高压走廊范围之内的;
(十三)紧靠易燃易爆源,属禁建范围以内的。
第七条 居(村)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房,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居(村)民新建住房办证实行下列程序:
(一)个人申请并填写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属村民建房的,应当同时办理个人住宅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源汇区建设局现场勘察,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
(六)市建设委员会核发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居(村)民扩建、改建、翻建住房办证实行下列程序:
(一)个人申请并填写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源汇区建设局现场勘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
(六)市建设委员会核发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建房人取得个人住宅用地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或取得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建设,又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居(村)民新建、改建、翻建、扩建住房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高度、层数、结构等施工。
建房人应在房屋竣工1个月内向源汇区建设局申请验收。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由市建设委员会颁发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一条 土地部门凭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有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凭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土地权属证明,办理房屋产权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