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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设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漯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0日)废止

漯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设管理规定
(漯政〔2003〕2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行为的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郾城县城及孟南开发区、漯河高新技术开发区、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个人建设行为是指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及围院、搭棚等行为。

  第三条 漯河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源汇区建设局根据市建设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办理城市规划区内所辖行政区域的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前期审查工作和个人违章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审批原则
  (一)节约用地原则。对规划区内村庄的现有用地划定界线,范围以外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居(村)民建设住房的主朝向间距一般不得小于1:1,层数不得超过3层。
  (三)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建设原则。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近期规划建设的;
  (二)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的;
  (四)影响交通(包括影响邻居出入通道)的;
  (五)不符合道路退让红线要求的;
  (六)产权不明,四邻有纠纷的;
  (七)影响城市防洪防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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