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食药监械〔2006〕12号)
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涉及原版与新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过渡情况通知如下:
一、标志原版《许可证》编号的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等从换发新版《许可证》之日起,可以继续使用六个月;
二、原版《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凭有效产品注册证,可以继续销售;
三、企业换发新版《许可证》后,超过期限在包装标识、说明书等上面仍继续使用原版《许可证》编号的,我局将依据《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