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经认定的盈利的软件企业聘请软件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参与软件产品设计与开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 1 年度实际发生费用增长 10% 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6.明确嵌入式软件的税收政策,规范嵌入式软件收入计算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且拥有著作权的软件随同机器、设备及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其软件与硬件产品销售额应分别核算,按期申报;若不能分别核算或硬件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的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据此确定软件的销售价格。
17.鼓励软件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经过认证的软件产品,2010 年底以前按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软件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软件产品的,不作为软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软件企业所得税。
18.税务部门对已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工作,应自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19.到 2010 年底以前,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40% 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计划、科技、财政、税务、信息产业、公安、知识产权、教育、人事、海关、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及本意见精神,共同推进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