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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经省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省和省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审核并报送省国资委进行核准。

  不同隶属关系企业间的兼并、重组等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二、破产清算企业的资产评估

  (一)中介机构在综合分析企业破产原因的基础上,以破产清算组确认的破产资产为资产评估范围,合理确定破产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

  (二)对采用整体变现方式处置资产的破产企业,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单项资产进行评估,在评估出破产企业整体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再考虑变现折扣。

  (三)对采用整体变现方式处置资产有困难的破产企业,可采用清算价格法或市场比较法对单项资产进行评估;对采用清算价格法评估的,评估明细表中应单独列示折扣率。

  (四)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评估时,应以当地土地市场价格为依据,并结合城市规划,按照最优使用原则进行评估。

  三、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应关注的问题

  (一)审计、评估的资产范围应与招标中标通知书或有关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一致。涉及国有产权纠纷、资产核销事项的,应按有关规定界定或批准后再进行审计、评估。

  (二)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实施审计,审计程序必须到位,成本收入及时结转。审计报告中对审计调整造成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原因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依据。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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