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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3.境外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经会计中介机构审计或国有单位审核的企业2005、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境内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单位还应分别提交产权登记表、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境外企业对外提供保证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文件;

  7.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的,需提交境内出资人同意的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协议书和公证手续复印件;

  8.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境外企业应当于设立前30日内到国资监管机构办理新设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在境外注册登记后60日内,通过所出资国有单位申办境外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填写国有单位拟设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

  2.批准设立境外企业的文件以及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和设立企业的相关协议、合同;

  4.国有资本金的来源证明;

  5.经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出资企业财务报表和拟设立境外企业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境内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单位还应分别提交产权登记表、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的,需提交境内出资人同意的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协议书和公证手续复印件。

  8.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境外企业变动产权登记

  (一)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自国资监管等机构审查并经商务部批准变动之日起60日内,由所出资国有单位申报办理境外企业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改变的;

  2.企业国有资本额和国有股持股比例发生增减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4.企业负责人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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