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规范我省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我省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要求
(一)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我省境外企业和境外企业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子企业都要办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
境外企业是指我省国有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直接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境外企业。
(二)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依法代表政府对占用、运营国有资产的境外企业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并每年进行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
(三)我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是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办理程序按照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5〕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各级国有单位负责向本级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并立档、保存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境外企业产权登记表。
二、境外企业占有产权登记
(一)已取得境外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国有单位申办境外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填写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境外企业的文件以及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2006年底之前已成立的境外企业须提供企业演变过程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