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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国资办〔2007〕15号)


各省管企业:

  《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第8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试点企业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省管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试点工作,实现省国资委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履行股东职责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题会议制度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或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试点企业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试点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向省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专题会议由省国资委负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参加人员包括:试点企业董事会全体成员和董事会秘书,监事会全体成员,省国资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在确保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也可邀请省国资委以外的有关专家等列席会议。

  (三)试点企业为多元股东公司的,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专题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全体股东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秘书参加,省国资委派人列席。会议时间、地点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

  (四)试点企业一般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或股东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监事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字。

  二、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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