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3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
一、一般规定
第1.1条 《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第1.2条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第1.3条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市、县(市、区)应及时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二、具体规定
第2.1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包括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或标底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确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第2.2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范围以外的乡镇工业用地,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或标底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的相应最低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