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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7〕13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永久性测量标志(下称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长期使用、永久保存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有效保护测量标志,经省厅研究,现就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测绘部门保护管理测量标志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依法予以界定土地权属,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在具体办理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过程中,要区别情况,从有利于测量标志保护,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确定土地权属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土地权利。

  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土地登记工作要与其维护维修相结合,各地要在测绘部门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维修的基础上,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测量标志的四至界线必须按照具体情况认定,并需相邻双方指界人共同现场指界,并在地籍调查宗地界址表及相关资料上确认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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