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和录取为三二分段制高职或五年一贯制高职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五、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2.由省内高校转到省外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六份)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经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由我厅再商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3.由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填写我省或转出学校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六份),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再商我厅确认。
  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
  六、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2.转出学校提供的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所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5.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