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湘教发[2007]38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印发你们,请各地按照工作要求,参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
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根据我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7〕11号)、《关于成立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湘教通〔2007〕223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制定如下章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省教育厅领导的专家组织,接受省教育厅的委托,开展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等工作。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委员若干人。
二、根据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15个学科小组。各学科小组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5-9人。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及学科专家必须具备政治立场坚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高中新课程实验等基本条件,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由省教育厅聘任,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如因故缺额,可按相应程序替补。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并提交相关政策建议;
(二)组织教学研讨和信息交流活动;
(三)研制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承担质量评价任务;
(四)指导各学科专家小组的工作;
(五)参加新课程教师培训;
(六)完成省教育厅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各学科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学科教学研讨和信息交流等活动,帮助和指导教师提高课程研究、开发和实施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