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五条”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停止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15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意见》中所称普通高等院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机构(独立学院和分校、大专班)。
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成人教育以及函授、进修、网络、业余、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二、《实施意见》中所称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可在所在区县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四、凡符合参保条件并规定在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可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五、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婴幼儿,出生28天以后且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可在90日内由家长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学年的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