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分类管理防止药物滥用的通知
(深食药监通〔2006〕11号)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积极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按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要求,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针对目前存在的药物滥用问题,现对各药品零售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二类精神药品只能在药监部门指定的具备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内销售。销售甲喹酮(安眠酮)、地西泮(安定)、氯硝西泮(氯硝安定)、艾司唑仑(舒乐安定)等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按规定剂量凭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禁止超剂量销售、无处方销售。严禁药品零售企业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