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
(武政〔2005〕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381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改善和加强对以下区域、路段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发展大道:常青路至新华路段,重点为常青路口、青年路口、汉口火车站广场及周边、新华路口。
(二)建设大道:青年路至黄浦大街段,重点为青年路口、新华路口、香港路口。
(三)解放大道:宝丰路至黄浦大街段,重点为航空路口、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广场、中山公园、新华路口、江汉北路口、香港路口、澳门路口、三阳路口、解放公园路口、解放公园。
(四)中山大道:武胜路至江汉路段。
(五)沿江大道:江汉路至三阳路段。
(六)黄鹤楼公园、首义广场。
(七)武珞路:大东门至街道口段,重点为大东门、中南路口、亚贸广场、街道口。
(八)珞瑜路:群光广场、鲁巷广场。
(九)武昌火车站及周边。
(十)中南路、洪山广场、洪山路、天鹅路、东湖路、徐东大街、东湖风景区。
(十一)汉阳大道:钟家村至汉阳火车站段。
(十二)鹦鹉大道:江汉桥至翠微路段。
三、民政部门应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积极救助和保护性救助,及时依法接收公安、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及个人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指导救助管理站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并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恶劣天气时派出巡回救助车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
四、公安部门应对在上述区域、路段车辆通行路面进行乞讨和露宿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妨碍交通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谋利以及纠集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强讨恶要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