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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答卷、答题卡的保存期为当年统一考试结束后半年。

  第三十条 市、区招考管理机构可按考试工作需要公布考试信息。区招考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应当经市招考管理机构批准。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考生志愿、招生计划和考区、考点、考室设置以及考试成绩等。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向参加中考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编写、出版、印刷、发行、销售与中考相关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模拟题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与中考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对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聘任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为考试工作人员的;

  (二)违反规定选定印刷单位承印试卷的;

  (三)不按规定对试卷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交接、运送、存放、保管、领取、启用试卷或者处理答卷、答题卡的;

  (五)不按规定打印、装订、存放准考证或者编排准考证号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延迟开考时间的;

  (七)不按评卷工作规则进行评卷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公布考试成绩的;

  (九)向考生乱收费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和次年参与中考工作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命题人员泄露身份的;

  (二)派驻试卷印制单位的监印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三)命题人员参加当年与中考有关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在规定期限内脱离原工作岗位,透露、暗示与命题有关的内容、事项,或者在集中命题期间与外界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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