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其他人员搭乘运送试卷的密封车。
第十三条 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试卷存放保密室。存放保密室经市、区国家保密部门按职责分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存放试卷。
试卷存放期间,应安排专人在试卷存放保密室昼夜值班。在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都不得少于 2 人。存放试卷箱的钥匙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试卷存放时间,考区不得超过开考前 3 日;交通极为不便的考点,经市招考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 日。
第十四条 考室领取试卷时间限定在每科考试前20分钟,由2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共同领取。
第十五条 试卷在当科考试之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十六条 中考以每一区为一个考区。考区工作在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协调、组织和实施,并负责处理突发事件。考区负责人由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 各考区应按相对集中的原则设立若干经市招考管理机构认定合格的考点。
各考点设主考 1 人,副主考 2 人。主考、副主考由考区负责人聘任。
第十八条 各考点应根据考生人数设立若干考室,每个考室的考生为30人。各考室内配备2名监考人员,考室外配备若干名流动工作人员。流动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室。
监考人员由考区负责人聘任。
监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监考守则》。
第十九条 中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确定。
中考按《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程序》进行。
中考期间,市招考管理机构委派巡视员到各考区巡视,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协助考区负责人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招考管理机构应当按考生所在考区和报考类别统一编排准考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