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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各学科应当设立命题组,由中学教师或者中学教学研究人员组成,组长由高级教师或者特级教师担任。

  命题组成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市招考管理机构聘任。

  命题组成员身份,在当年统一考试结束之前必须保密。

  第八条 命题组成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加当年与中考有关的补习、辅导活动;

  (二)在规定期限内脱离原工作岗位;

  (三)不得透露、暗示与命题有关的内容或者事项;

  (四)自集中命题之日起至当年中考的本科考试结束之日止,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

  (五)市招考管理机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考试试卷管理

  第九条 中考试卷由市招考管理机构负责监制。中考试卷应当在国家保密部门审批的定点印制单位印制,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十条 中考试卷印制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试卷印制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封闭管理,在试卷印制完成至考试之前,采取严格措施,隔绝所有接触试卷人员与外界的一切联系;

  (二)指定专人保管试卷清样、校样、成品、废品、印版、底片等物品;

  (三)在各道工序之间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四)保证试卷印制质量,在试卷封面标明“秘密”级字样,并注明保密期限,做到装袋科目和数量准确,密封牢固;

  (五)试卷印制工作全部结束后,在市招考管理机构委派的监印人员监督下,按规定处理试卷废品等物品;

  (六)发生泄密事件,及时向市招考管理机构和市国家保密部门报告;

  (七)服从市招考管理机构委派的监印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试卷印制工作结束,交接双方应当清点核对数量,密封包装,在认定符合规定要求后,由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试卷在公安人员协助下用密封车运送,押运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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