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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政〔2005〕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修订的《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原市教委于1998年5月2 日拟订2005年6月1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和初中毕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中考)。

  第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负责实施与管理中考;具体工作由所属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考管理机构)承担。公安、监察、国家保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中考试卷、备用卷、英语听力磁带、副题及其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以下统称试卷)在启用之前,属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与考试命题管理

  第五条 市、区招考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机构应当配备与中考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市招考管理机构制发的考试工作人员证件;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中考的,不得参与当年考试工作。

  第六条 市招考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制定《武汉市初中毕业、升学各科考试说明》,明确考试范围,规定各学科的知识、能力及其层次要求,确定试卷结构,公布样题,作为考试命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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