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
(赣劳社养 [2007]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决定> 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 [2006]11 号)精神,为保障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制度,现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对象和时间
补助对象:已无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招工政策规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在 2006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已参保因无缴费能力而中断缴费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也可纳入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范围,但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养老生活补助的标准和办法
1 、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2 、领取养老生活补助后,家庭生活标准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低保范围,按规定继续享受低保补差。
3 、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城市低保标准调整适时调整。
4 、本通知实施后,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可按本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5 、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省里统一印制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证。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发放档案,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凭养老生活补助证领取养老生活补助金,养老生活补助证实施年审制度。持证人死亡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回,不得代领、冒领、骗领。
三、申报办法与工作要求
1 、申报办法
经本人申请,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填制申请名册表和困难企业基本信息表(如企业已不存在的,由原企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附表 1 、附表 2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证明、企业无力缴纳养老保险的财务状况表、退休人员档案。由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向社会公示,根据公示确认的结果填制资金申请表(附表 3 ),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